索 引 号 010883003/2020-47411 发文单位 万能娱乐,万能娱乐app
    文     号 武公规〔2017〕2号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17年04月20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4月20日
    有 效 性 有效

    万能娱乐,万能娱乐app、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20 00:00 来源: 【打印】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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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公规〔2017〕2号


    各区公安分局、市交委轨道办、武汉地铁集团:

        为维护全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规范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市公安局与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武汉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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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是指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防止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人员及危险品、违禁品进入轨道交通区域。

    第五条 轨道交通车站应设立安检站(点)开展安检工作。

    第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安检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本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轨道交通安检工作予以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 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依法实施、预防为主、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组织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检的,运营单位员工及安检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拒不接受安检强行进站、拒不出站或扰乱安检现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轨道交通安检开始和结束时间与运营时间同步。

    第二章 安检单位及其人员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可委托具有安检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负责承担。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委托具备安检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实施安检工作,双方应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从下列具有《保安员证》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经过专门的安检资格培训;    

    (四)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自愿从事安检工作;    

    (五)年龄在18至45周岁之间,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五官端正,无残疾,无重听,无色盲、色弱,校正视力在1.0以上。

    第三章  安检职责

    第一节  运营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组织实施安检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营单位应建立安检管理工作责任体系,配备专职安检工作管理人员,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    

    (二)制定安检工作方案和安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三)配置经国家专业机构检测合格、符合行业标准的安检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设置轨道交通车站安检工作站(点)、划定安检区和通道、配置明显标识,对安检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五)按照安检工作程序配备充足安检人员,不得安排安检人员在岗期间从事与安检无关的工作;    

    (六)利用车站、车厢显著位置对安检工作进行宣传,并将禁带物品的目录予以公示。

    第二节  安检单位职责

    第十五条 安检单位应建立安检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并拟定安检业务培训计划,报公安机关备案,在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对安检人员进行万能娱乐,万能娱乐app知识、安检操作规范、安检勤务技能、职业道德礼仪等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六 安检单位应向社会公开接受投诉安检的渠道和方式等公共监督措施,明确受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等投诉处理程序。安检服务质量监督工作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三节  安检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安检人员应按照“逢包必检、逢液必检、逢疑必检”的规范开展安检工作。

    第十八条 安检人员工作要求:    

    (一)负责本安检点的组织管理,协调安检相关工作;宣传、引导乘客排队接受安检;在发现危险品的信息后,及时指挥查找行李、包裹的持有人,并组织先期处置,遇有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二)负责辨别通道式安检机监视器上受检行李图像中的物品形状、种类,将需要开箱(包)检查的行李及重点检查部位通知其他安检人员进行进一步检查;连续值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每工作日值机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    

    (三)负责在通道式安检机及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后,针对发现的可疑物品,应使用爆炸物检查仪、液态危险品检查仪、金属探测器等设备进一步检查;对发现的可疑人员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及徒手进行检查,随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变化。对人员进行手检,按照“男不检女”的原则开展。    

    (四)负责在安检通道前1米处引导、提示乘客接受安检,协助受检人将被检物品放置在传送带上,同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遇可疑情况,示意值机员重点检查。    

    (五)负责维护安检区域秩序,控制安检中发现的可疑物品,观察掌握可疑人员动向,遇有突发事件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

    第十九条 安检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范,执勤时文明礼貌,尊重受检人;不得损坏受检人携带的物品;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安检人员上岗执勤时应着制式服装,佩带工作证件,使用规范用语。安检人员制式服装应符合保安从业单位相关法规。

    第四章  安检工作站(点)设置及设备、人员配备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站(点)应设置在监控探头全覆盖区域内的轨道交通车站的非付费区域。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站(点)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道式安检机、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液体危险品检查仪、金属探测设备、爆炸物质检测设备、防爆毯、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储存设备等安检专用器材设备、电源,手持电台、防爆叉(棍)、防割手套等通信防暴装备以及必要的宣传、导向标识、警戒带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安检设备和力量基本配备:运营单位应设置专用安检通道,所有进站上车人员和物品均须经过安全检查。 一般车站安检站(点)应配置不少于1台通道式安检机或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每台安检机点位配备手持金属探测器2至4把、液体检查仪1台、爆炸物质检测仪1台、防爆毯1张、收缴物品临时存放柜1个、危险物品储存罐1个以及自助安检篮等设备。重点车站除配置一般车站设备外,还应配备排爆杆、防爆球、防毒面具等设备器材。各车站安检(点)每机每班次应配备不少于3名安检人员,并在重要节日、敏感时段适当增加安检人员和安检设备。重点车站包括客流量大,交通枢纽、政治核心区周边毗邻车站等,其他为一般车站。重点车站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第五章  安检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班前准备    

    (一)安检单位应在安检区内设置隔离线、引导线和人员疏导通道。    

    (二)做好通道式安检机和通过式金属探测门等安检设备的调试,确保安检设备性能良好。    

    (三)检查安检人员到岗、着装情况,部署安检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安检    

    (一)安检人员应主动引导乘客排队接受安检。    

    (二)引导乘客经通过式金属探测门进行安检。    

    (三)引导乘客将携带的箱包等物品通过通道式安检机接受安检。    

    (四)引导无包乘客直接进入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接受安检。

    第二十六条 安检人员应规范操作安检设备和器材实施安全检查,随时注意观察可疑情况,遇危险物品或可疑物,应迅速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安检实行常规和超常规两级安检模式。    

    (一)常规安检    

    安检人员对经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报警的乘客,重点检查报警部位;对经过通道式安检机及其他安检设备检查发现存在疑点的物品进行复检。复检时要求乘客打开箱包接受检查,必要时可采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仪等器材及看、摸、按、压等手工检查方式进行检查,排除可疑后放行。    

    安检人员对经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未报警、且未发现携带可疑物品的乘客不再进行复检;对经过通道式安检机及其他安检设备检查未发现可疑物品的不再进行复检。    

    (二)超常规安检    

    在可能发生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突发事件等情况下或根据治安形势以及现场具体情况的需要,由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启用超常规安检。除进行金属探测门和安检机常规检查外,对乘客还应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及摸、按、压等方法进行全身检查;要求受检人自行打开箱包或逐一取出物品,通过看、拍、摸、捏等方式检查是否存在可疑物品,开包检查后重新通过通道式安检机检查。    

    安检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以下可疑情况应进行复检,复检仍不能排除可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置:一是安检机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二是发现有疑似利器、爆炸物、枪或弹状物等危险物品的;三是发现乘客存在精神慌张、言行可疑、表现异常等行为的;四是乘客身上藏匿液体或容器的;五是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况实施特殊安检:    

    (一)对孕妇、安装心脏起搏器的乘客及残障人士进行安检时,应根据其本人要求按照常规安检方法或采取徒手探与直观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实施检查。     

    (二)对1.2米以下儿童安检时,安检人员应采取直观检查的方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对儿童随身携带箱包进站的,要主动协助将箱包过机安检。    

    (三)遇有受检人携带的特殊物品,不便或无法用安检设备检查的,可用人工检查方法进行检查。    

    (四)运营单位员工工作期间由本单位保卫部门负责自检自保。非工作期间,进入轨道交通的,应接受安检。

    第二十九条 对乘客丢弃在安检现场的密闭物品或包裹,安检人员应迅速确认携带人责令其立即捡拾并接受安检,在问明缘由且确认安全后方可放行。对无法确认物品携带人的,应立即采用防爆毯对该物品进行围闭,并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处置。

    第三十条 安检站(点)应引导老弱病残孕幼等乘客优先通过安检。 

    第三十一条 安检设备发生故障,安检工作站(点)现场指挥员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尽快恢复设备,同时及时组织开展人工安检。

    第三十二条 安检工作站(点)发生人员拥堵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报告车站负责人并视情增加安检力量,运营单位应立即采取限制客流等措施,维护安检现场秩序,同时报告公安机关配合处置。 

    第三十三条 安检人员对乘客在安检现场无理取闹、扰乱安检工作秩序、妨碍正常工作的行为,应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对上述行为依法予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对在接受安检过程中声称本人随身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现场安检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迅速依法处置。

    第三十五条 结束作业    

    (一)安检工作站(点)指挥员应组织填写《安检交接班记录》,与接班指挥员当面交接工作。交接班内容包括:上级指示、事件处理、设备情况、遗留问题、需注意事项等。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完成岗位接替后方可离岗。    

    (二)安检站(点)指挥员应组织关闭安检设备,清点、清洁安检设备后安全存放,做好当日安检工作数据统计和物品处理工作。

    第六章  禁带物品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禁带物品是指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三十七条 安检人员发现受检人携带禁带物品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将该物品置于危险物品存储设备内,公安机关应迅速依法处置。

    第三十八条 安检人员发现受检人携带禁带物品的,应告知受检人可以自弃该物品后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受检人拒不接受上述2种处理方式的,安检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三十九条 轨道交通车站安检工作站(点)不得寄存乘客禁带物品和其他物品,对查获的违禁品、危险品要逐一登记,包括查获日期、物品种类名称及被查获人基本信息等,建立违禁品、危险品清单台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及爆炸物、毒品、暴恐音视频资料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其他物品交车站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条 对安检过程中乘客自弃的其他物品,应由车站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记录收到的时间、地点、数量及品名,并及时予以处置。发现乘客遗留在安检现场的可疑物品,应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对承担安检工作的保安服务公司和人员的资格审查,对安检队伍管理、安检制度落实、安检人员履责等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与运营单位共同督促安检单位整改落实,对存在严重安检隐患和发生重大安检事故的依法处理,提出退出建议。

    第四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对运营单位安检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并纳入第三方运营安全评估。

    第四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对安检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应对承担安检工作的保安服务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开展安检队伍管理、安检制度落实、安检人员履责等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进行工作考评,对存在严重安检隐患和发生重大安检事故的,应终止履行安检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执行中如遇问题,由万能娱乐,万能娱乐app轨道交通管理分局负责解释。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